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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普华永道钢管钢管购销合同范本

山东普华永道钢管钢管购销合同范本

  买 卖 合 同 

出卖人山东普华永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2014061601

买受人:                                 签订地点:  山东聊城  签订时间:2014年 月 日

第一条、 标的规格型号、数量见合同附件。锻件1重量168.33KG,锻件2重量189.81KG,锻件具体形态见附件。

第二条、质量标准产品为Q345B材质,正火交货状态,产品执行4级锻件标准

第三条:产品检验:买受人在出卖人厂内验收,验收合格后发货。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式: 过磅计算重量。 

第五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卖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或者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使货物包装能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出卖人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

条、产品检验以及所有权转移:

1、货物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2)合同条款或者技术协议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买受人如变更标识、标准所引起的所有责任、纠纷与出卖人无关。

2、在出卖人的工厂处验收,标的物所有权自验收合格付清全部货款后转移。如有异议,出卖人在接到买受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__10_天内负责调查处理。

3、出卖人保证向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全部中文版本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出卖人应在买受人送达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买受人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4、卖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采用一流材料和工艺制作的,符合适用国家标准的、全新的、未经使用的,并且在各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和规格要求的货物。

条、结算方式及时间:买受人预付货款的30%作为定金,出卖人收到定金,合同生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如果出卖人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扣除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如果出卖人逾期交货超过两周以上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买受人验收时如发现货物的质量、型号、规格与合同不符的,或证书、技术资料不全、有错误的,或者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破损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更换、补齐、重作、修理、减价、拒付货款或退货。

2、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按合同付款限期逾期付款,应按每天向出卖人按货款的1%偿付违约金。

(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出卖人偿付为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则交货日期得顺延。

(4)若买受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在出卖人发生下列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可向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合同自买方通知对方,对方盖章签字后解除。

1、出卖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受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履行合同的; 

2、出卖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的;

3、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诸如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政府管制等自然灾害或设备故障、原料问题及国家立法。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当地市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文件当面递交或快速邮递给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3、合同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履行已不需要或已不可能。

第十三条 关于通知方式:

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作为送达的主要形式。

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的,应提前五(5)个工作日,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 肆 份 ,双方各执 贰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图纸与技术协议附在合同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

 单位名称(章):山东普华永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635-5085885

传真: 0635-508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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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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